市住建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陈祥云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

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驻芜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城市合伙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引进并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迁入户籍的在职在岗、依法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岁以下的硕士、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1.发放租房补贴: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每人每年2万元,35岁以下的硕士每人每年1.5万元,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1万元,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

2.租房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按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婚者本人名下无房即可,已婚者需夫妻双方名下均无房产);

4.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落户我市,就读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5.申请人正在租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的不享受此政策。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住建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租房补贴申请实行线上申报,每月1日-20日申请人通过“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线上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已婚申请人提供家庭人员身份证。

2)户口簿。在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户籍迁入芜湖市(含集体户)。本市户籍且户籍未迁出的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视同新落户籍青年英才(含集体户)。

3)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承诺书(以申请时点为准)。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申请人提供离婚证、结婚证;离异未婚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单身情况承诺书;未婚申请人提供单身情况承诺书。离婚证、民事调解书和法院判决离婚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4)学历证明。申请人学历证书(申请人首次申请时点所持最高学历为准)。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企业持续为其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

6)劳动合同。须为租房补贴申请时点,申请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通用)。

3.审核。申请人网上申请,信息填写保存后,在提交申请时,是否租住公租房或人才公寓等福利住房、户籍、学历、婚姻状况、住房、社保等申请信息自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比对验证,验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将通过名单推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平台账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住建局,无反馈视作无异议。如申请人发现系统反馈信息有误,可向相关信息验证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正等工作。

4.公示。市住建局于每月下旬,将审核结果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和相关单位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将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公示有异议的,可申请人工复核。

5.资金兑现。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市财政根据清算结果及时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进行资金结算。需补发或追回租房补贴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予以补发或追回,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

、其他

1.租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申请人无需再次申请,由平台比对数据验证,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发放。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报:

①申请人变更在芜就业单位的;

②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后,重新创业或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

③申请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3.因申请人社保卡遗失、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市人才发展集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一并发放因申请人个人工作、住房等发生变化,无法满足租房补贴发放条件时,自当月起予以停发补贴,符合发放条件后,重新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发放补贴。

4.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统一受理与资金兑付。

5.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租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6.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7.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本细则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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