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编辑:王美     发布时间:2020-03-10        浏览:

一、   政策背景

2月5日,为了做好重点群体就业、保障企业用工,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从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做好复工企业和返岗员工的疫情防控、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线上招聘服务等6个方面采取措施。省委省政府也提出要坚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两手抓,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要求要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二、主要内容

文件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十条举措,具体包括:

(一)保障重点企业。指定专人对接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和生活必须品企业,在浙江人才网设立专区提供免费服务,组织一批人力资源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对春节假期以来(截至2020年2月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支持稳定就业。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患新冠肺炎借款人可申请最长一年展期,并给予贴息,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三)指导开展防控。要求各地摸清、发布开复工时间,复工企业联络员要指导用人单位有序组织返岗、做好疫情防控,将用工指南推送到复工企业和劳动者。

(四)关爱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确定,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五)加强用工监测。对重点联系企业开展复工前后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分析当前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全面开展线上招聘和就业创业指导,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实现补贴发放等服务“一次不用跑”。

(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动全省人才就业网站,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提供志愿服务。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八)拓展就业空间渠道。激发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活力,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新兴就业创业增长点。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增加公共性岗位。用足用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高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鼓励各地加强线上劳动技能培训。

(九)加大劳动用工指导和监察力度。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各类举报投诉渠道,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建立协调机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立足职能,成立工作专班,实行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日报制度,协调解决复工企业的员工返岗、招工引才、疫情防控等问题。

三、实施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一次性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失业补助金三项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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