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编辑:陈健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

皖政办〔2015〕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乡村教师(包括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乡村孩子能够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通知如下:
  一、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在乡村。发展乡村教育,关键在教师。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乡村教师队伍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教育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以及城乡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等因素的影响,我省乡村教师队伍仍面临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制约了乡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共享发展新理念,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乡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教育扶贫、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坚持整体设计,统筹规划,多措并举,提升乡村教师专业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突出问题,定向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乡村教师队伍的活力。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切实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建立起准入规范、交流顺畅、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乐于奉献、服务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和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编制调剂、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源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乡村教师学科全覆盖问题,满足开足开齐课程的需要。积极运用在线课堂等信息化手段解决教学点、村小学结构性缺编问题,统筹规划在线课堂开设和师资配置,在中心校适当增加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在本地教师编制总量内适当调剂增加县镇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或变相占用乡村教师编制。
  三、多渠道拓宽乡村教师来源
  完善中小学教师“省考、县管、校聘”办法,优先补充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教师,加大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的招聘力度。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据各县(含市、区,下同)编制缺额和实际需求情况,每年分别单列专科和本科层次的定向招生计划,用于定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进入师范类院校学习。初中起点的毕业生,通过中考单独提前批次录取,本土化培养五年制专科层次的“一专多能的全科型”乡村教师;高中起点的毕业生通过高考录取到本科类师范院校。通过定向培养的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后由生源地县级教育等部门按照定向培养协议占编分配到指定的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继续实施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支教计划,组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驻点支教。启动实施“夕阳红”支教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其他行业专家到乡村学校支教,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给予支持。现职省特级教师要联系1-2所乡村学校,定期开展送培送教活动。
  四、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全面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继续落实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建立县级教师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各地要编制“十三五”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纳入“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点,分年实施,通过3-5年努力,逐步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
  五、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力度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上限执行,实现教学点中级岗位全覆盖。评选特级教师,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六、全面推进县域内教师校长的交流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制度,在县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职称岗位总量内,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编制配备和岗位设置,促进教师编制、职称随教师交流而流动,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每年暑期,县级教育部门将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涉及的编制、岗位变动情况事先报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批准,接受监管。按照梯度推进、双向互动的原则,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建立县域内中心校教师校长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长效机制,实施学区内中心校教师和村小学、教学点教师的双向流动。加强城乡教育统筹,推进乡村教师校长到城镇学校挂职锻炼。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保障经费投入。整合县级教师培训资源,建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协同高等学校、远程培训机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校长培训。实施乡村教师访名校计划,将全省乡村教师轮训一遍,其中省级培训乡村骨干教师1.8万人,通过培养选拔建立省、市、县三级乡村骨干教师梯队。实施乡中心校校长省级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学习、名校挂职、网络研修等不断提升办学理校能力。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省、县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九、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规范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和平台,拓宽乡村教师学习渠道和视野,丰富教师的文化生活,激发教师的进取心、事业心和创造力。坚持把教师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到乡村教师的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和教育观,提升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立德树人的责任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乡村师德主题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健全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加强乡村教师日常考核,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
  十、强化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形成部门合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地区,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省级财政通过相关政策支持和合理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皖北地区、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需要的领域。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住房、交通、生活等方面对乡村教师给予支持。省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教育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各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
  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明确化、具体化的实施办法。请各市于2016年5月底前,将本市的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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